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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贸试验区建筑企业试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政策法规   740人阅读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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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住建局(城建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5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湖北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我厅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工商注册地在湖北自贸试验区的建筑业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对于在湖北自贸试验区内工商部门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列资质的申请、升级、增项,可自主选择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方面的总承包二级)及铁路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省住建厅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告知承诺资质审批的人员、业绩核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

(二)受理。企业所在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直接转报到省住建厅。

(三)审批。省住建厅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及省住建厅掌握的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省住建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省住建厅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六)核查。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企业所在市住建部门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申报资质涉及的企业业绩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检查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并将核查结论报省住建厅。

三、监督管理

(一)核查中发现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省住建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二)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被审批人,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制度,完善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按规定对申请企业实施核查,及时将核查结果报省厅。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告知承诺审批台账。组织落实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教育等工作。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跟踪取得资质企业建筑市场活动,规范通过告知承诺审批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三)做好宣传服务。加强告知承诺审批宣传工作,使建筑业企业充分了解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在湖北自贸试验区内工商部门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由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住建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也实行告知承诺制,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住建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1日前报省住建厅备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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